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 李施美燕 被上訴人 何書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即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