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案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號
異議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蔡嘉春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裁81-T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車號00—七六四一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途經臺東縣大鳥地區某橋樑,因下橋引道前方有警員臨檢,前方二車閃右燈示意停車,並以手勢讓其超車,異議人直接以二十至三十公里時速超越而過,此為一般有正常意識駕駛人之通常行為,警方竟以雙黃線超車為由開單舉發,顯然無理,且舉發員警似藉處理其違規事件為掩飾,任由違規情形明顯之砂石車行駛而過,員警執行勤務有所疏失,因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尚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經查:異議人於前開時地,確實跨越雙黃線超車,且一次超越連貫之二輛前行車等情,業據異議人當庭坦認無訛,核與證人即現場舉發警員乙○○證述情節相符,且異議人自承其所行駛路段足以容納其所駕駛車輛與前行車輛並行於車道上,此亦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函覆本院之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異議人未待前行車向右靠邊行駛,讓出足夠位置後,始依規定沿雙黃線右側行駛而過,反因急於超車,而跨越雙黃線,並一次超越連貫之二輛前行車,違規事實明確,異議人以其駕駛行為符合一般人標準為異議理由,尚不足採,異議人之聲明不能認為有理由,其異議應予駁回。另舉發員警執行勤務是否有疏失,並非本院所得審究,且異議人亦不得以員警未取締其他違規人為由,主張員警取締其違規有何違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