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