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8,400元(公告現值8000元×289.80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