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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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5,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