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審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UNEZLARAROMELLRUBEN(墨西哥籍,中文姓名
羅梅爾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4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24分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歐陽儀書記官程于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NUNEZLARAROMELLRUBEN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NUNEZLARAROMELLRUBEN(墨西哥籍,中文姓名羅梅爾)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晚間9時55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前,看見AW000-H11057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獨自一人坐於該處,先以簡單國語「好了沒,你會不會說英文、你好漂亮等語」搭訕接近,見A女未予理會,趁附近暫無人經過之際,竟意圖供人觀覽及公然猥褻犯意,走近A女,站立於A女右前方約1公尺處,公然裸露其男性生殖器,並出言「你看!」,A女見狀驚叫後,NUNEZLARAROMELLRUBEN急忙騎腳踏車離去,A女亦瞬即起身離去。案經A女報警,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4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
五、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吳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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