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葉公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行公司股票字號張數股數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83-NC-000083~83-NC-0001022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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