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上順配管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德玉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上順配管五金有限公司盧柏翰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110年9月10日18,334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