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宗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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