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上訴人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春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0,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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