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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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廣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廣豐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廣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7408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陳盈呈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訴 字第 22 號裁定(112.07.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9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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