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2號上訴人 朱慧蒨 被上訴人 朱金甫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8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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