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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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昇義務辯護人黃健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裕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裕昇因罹患重度失智,無法自理生活,皆需人照料等情,有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訴卷第191頁),堪認被告因上述疾病而不能到庭陳述,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