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楊玉金、 葉瑞全 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一00年度司促字第六五一二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連帶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七百零七萬三千二百零八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六百四十二萬二千二百六十七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五,其餘六十五萬零九百四十一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以及均自一00年一月十六日起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該支付命令於一00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被告,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