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沈正德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榮通 等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追加被告書狀上被告己○○、丁○○及庚○○之戶籍謄本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戊○○、甲○○、乙○○、丙○○、己○○、丁○○及庚○○起訴,雖於書狀上記載被告戊○○、甲○○、乙○○、丙○○及己○○之住所,惟除被告戊○○、甲○○、乙○○、丙○○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存卷可參之外,卷內並無被告己○○、丁○○及庚○○之戶籍資料,故被告己○○、丁○○及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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