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洪上正
原告與被告 王淑卿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