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8號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 魏桂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雪麗林寶堂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參照)。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雪麗、林寶堂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上字第25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就再審起訴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開確定事件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275元(見本院調取之前開確定事件原審96年度訴字第2267號事件卷宗25、26、68、73頁之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證明、補費裁定;亦即⑴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面積為19.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萬7500元=33萬8100元,⑵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面積為71.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萬7500元=125萬6675元,⑶臺中市○○區○○段○○○○○號房屋現值15萬350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2萬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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