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游惠智 相對人 鄭堃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9年5月6日│20,000元│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TH0000000│├──┼─────┼─────────┼───────┼───────┼─────┤│002│99年5月6日│20,000元│101年9月16日│101年9月16日│TH0000000│├──┼─────┼─────────┼───────┼───────┼─────┤│003│99年5月6日│20,000元│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TH0000000│├──┼─────┼─────────┼───────┼───────┼─────┤│004│99年5月6日│20,000元│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TH0000000│├──┼─────┼─────────┼───────┼───────┼─────┤│005│99年5月6日│20,000元│101年12月16日│101年12月16日│TH0000000│├──┼─────┼─────────┼───────┼───────┼─────┤│006│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TH0000000│├──┼─────┼─────────┼───────┼───────┼─────┤│007│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2月16日│102年2月16日│TH0000000│├──┼─────┼─────────┼───────┼───────┼─────┤│008│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6日│TH0000000│├──┼─────┼─────────┼───────┼───────┼─────┤│009│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16日│TH0000000│├──┼─────┼─────────┼───────┼───────┼─────┤│010│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5月16日│102年5月16日│TH0000000│├──┼─────┼─────────┼───────┼───────┼─────┤│011│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6月16日│102年6月16日│TH0000000│├──┼─────┼─────────┼───────┼───────┼─────┤│012│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6日│TH0000000│├──┼─────┼─────────┼───────┼───────┼─────┤│013│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16日│TH0000000│├──┼─────┼─────────┼───────┼───────┼─────┤│014│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TH0000000│├──┼─────┼─────────┼───────┼───────┼─────┤│015│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6日│TH0000000│├──┼─────┼─────────┼───────┼───────┼─────┤│016│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11月16日│102年11月16日│TH0000000│├──┼─────┼─────────┼───────┼───────┼─────┤│017│99年5月6日│20,000元│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TH0000000│├──┼─────┼─────────┼───────┼───────┼─────┤│018│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TH0000000│├──┼─────┼─────────┼───────┼───────┼─────┤│019│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2月16日│103年2月16日│TH0000000│├──┼─────┼─────────┼───────┼───────┼─────┤│020│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3月16日│103年3月16日│TH0000000│├──┼─────┼─────────┼───────┼───────┼─────┤│021│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16日│TH0000000│├──┼─────┼─────────┼───────┼───────┼─────┤│022│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TH0000000│├──┼─────┼─────────┼───────┼───────┼─────┤│023│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TH0000000│├──┼─────┼─────────┼───────┼───────┼─────┤│024│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TH0000000│├──┼─────┼─────────┼───────┼───────┼─────┤│025│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8月16日│103年8月16日│TH0000000│├──┼─────┼─────────┼───────┼───────┼─────┤│026│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TH0000000│├──┼─────┼─────────┼───────┼───────┼─────┤│027│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TH0000000│├──┼─────┼─────────┼───────┼───────┼─────┤│028│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11月16日│103年11月16日│TH0000000│├──┼─────┼─────────┼───────┼───────┼─────┤│029│99年5月6日│20,000元│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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