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三0號、第二二三九號、第三四五六號及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七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申○○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六角扳手貳支及鑰匙、鯉魚鉗、士林刀、六角鎖各壹把,均沒收。
事實申○○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
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十月六日確定,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繼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前揭四罪復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聲字第九六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其中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十九並係於夜間為之),或攜帶鑰匙一支及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二支、鯉魚鉗、士林刀、六角鎖各二把(附表一編號七、十、十二、十三、十六、十八部分並持以毀壞、踰越大門或為安全設備之窗戶),或以所竊取汽車上之鑰匙發動車輛,或與 邱創 浮(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以徒手之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先後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其中於竊得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丁○○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台新銀行)預借現金卡後,旋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月二十日止,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上開預借現金卡前往新竹縣○○鎮○○路○○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自動櫃員機等處,接續插入預借現金卡於該自動付款設備多次,而先後以此不正方法連續辦理預借現金五次,總計由前開自動付款設備詐得現金三十萬元(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經警 分別於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時、地查獲,並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申○○所犯竊盜等罪(詳如後述),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右揭事實不諱。
㈡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
⒈告訴人丙○○、未○○、辛○○○、己○○、寅○○、午○○及被害人戊○○○、
巳○○、庚○○、酉○○、乙○○、丑○○、辰○○、癸○○、壬○○、子○○、卯○○、丁○○、甲○○暨證人 吳瑞龍 、 王浩然 、 李錦強 指證附表一所示財物遭竊情節。
⒉被告竊盜時所持用之六角扳手二支、鑰匙一支及鯉魚鉗、士林刀、六角鎖各一把扣案及照片四張在卷可稽。
⒊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失竊車輛照片各四張、扣押物品清單、被告行竊時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各二張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個別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共三紙附卷為憑。
㈢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
⒈被害人丁○○指述失竊之台新銀行預借現金卡其未曾使用,而遭被告詐向自動付款⒉台新銀行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台新作集字第九三0七0六一號函暨所附被害人丁○○
第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竹商銀竹東字第三二二之一號函、芎林鄉農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芎農信字第九三一0二五五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竹東九三字第00三三四號函各一份、被竊現金卡翻拍照片一張及ATM監視錄影光碟片一片及被告盜領款項翻拍照片共六張存卷可考。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
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先後持六角扳手、鯉魚鉗、士林刀、六角鎖,開啟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被竊汽車之車門及電門鎖,或攜以侵入他人住宅行竊(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九,編號十四、十五、十九之犯行並係於夜間為之),其中附表一編號
七、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所為,並已使住宅大門或為安全設備之窗戶失其防閑之效用,以上開竊盜工具均為金屬材質,足以為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要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故核其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三、四部分)、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八、九、十一、十七部分)、同條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罪(附表一編號七、十、十二、十三、十六、十八部分)、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十九部分)及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附表一編號五、八、九、十、十八)。另被告持竊得之預借現金卡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得現金之犯行(附表二部分),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又被告與 邱創浮 就附表一編號四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竊盜、加重竊盜、侵入住宅及由自動付款盜部分之加重條件有別,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侵入住宅罪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一罪名,並均加重其刑。至被告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每次均係在同一自動提款機接續插卡數次詐領款項,以其時間及空間密接,僅因受自動提款機每次提領最高金額之限制而分次提領,乃一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為之接續的多次動作,祇分別論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單純一罪,附此敘明。又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附表一編號二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就被告其餘附表一之竊盜、加重竊盜及侵入住宅犯行暨附表二所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犯行,因與前開公訴人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此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究。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竟不思勤奮努力,以正當方式獲取財富,一再竊取他人之財物,視法律為無物,且攜帶兇器侵入住宅行竊,對社會治安及民眾身家財產安全危害甚大,併竊得財物多寡、價值、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公訴人雖另請求對被告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以適度發揮刑罰之功能。惟本院審酌被告對於前開竊盜犯行均已自白不諱,多次竊盜犯行中亦有部分係自行供出,再經警查證屬實,顯見其非無悔悟之心,復以其犯罪手段尚稱和平,且於本院審理時主動供明犯罪情形,本件所宣告之刑度,應足嚴懲被告本件犯行並收教化之效,若遽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似嫌過苛,當無必要,併此指明。另扣案之六角扳手二支、鑰匙一支、鯉魚鉗、士林刀、六角鎖各一把,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沒收。至於被告犯附表一編號一之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六角扳手一支未據扣案且已滅失,為被告所陳明;另被告與邱創浮係以徒手犯附表一編號四之犯行,扣案破壞剪三支、手套四雙、一字起子七支、十字起子五支、尖鑽一支、鐵鋸一支、尖嘴鉗四支、平口鉗二支、挫刀五支、活動扳手二支、扳手十支(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號偵查卷第七八頁、第七九頁扣押物品清單)即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財物及行為態樣│被害人│供犯罪所用之物│查獲經過│偵查案號│├──┼───┼──────┼─────────┼───┼───────┼────┼────┤│一│九十二│新竹縣竹北市│車牌號碼00—○九│ 邱范鳳 │作案用六角扳手│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年十二│東興路一段二│六八號自用小貨車(│英(未│未扣案已滅失。│四月七日│度偵字第│││月二十│五三號前│持六角扳手撬開車門│提出告││上午十一│二四三0│││六日上││,以六角扳手發動車│訴)││時在新竹│號卷│││午七時││輛)│││縣竹北市││││許│││││光明六路│││││││││一二號查│││││││││獲││├──┼───┼──────┼─────────┼───┼───────┼────┼────┤│二│九十三│苗栗縣南庄鄉│車牌號碼00—一三│巳○○│扣案六角扳手二│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年二月│東村中正路九│六九號自用小貨車(│(未提│支及鑰匙一支(│二月四日│度偵字第│││四日凌│三號之二前│持扣案六角扳手撬開│出告訴│扣押物品清單見│二十時四│一0一一│││晨二時││車門,以自備鑰匙及│)│九十三年度偵字│十分許在│號│││許││六角扳手發動車輛)││第一0一一號偵│新竹縣竹││││││││查卷第十七頁)│東鎮中山││││││││。│路中山國│││││││││小旁為警│││││││││查獲││├──┼───┼──────┼─────────┼───┼───────┼────┼────┤│三│九十三│新竹縣橫山鄉│庚○○所有之車牌號│庚○○│││九十三年│││年三月│橫山村新庄街│碼六U—七四八九號│(未提│││度偵字第│││八日十│四十五號前│自用小客車、行車執│出告訴│││二九二四│││四、十││照、郵局及新竹國際│)│││號│││五時許││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印章乙枚(趁向車│││││││││主庚○○借得該車之│││││││││吳瑞龍及王浩然下車│││││││││不注意且鑰匙尚在車│││││││││上之際,以該車鑰匙│││││││││發動車輛而竊盜)│││││├──┼───┼──────┼─────────┼───┼───────┼────┼────┤│四│九十三│新竹縣北埔鄉│發電機一臺(搭乘不│丙○○││在上開時│九十三年│││年四月│水磜村四鄰綠│知情之 邱玉芬 所駕駛│││間當場查│度偵字第│││六日十│世界工地│車牌號碼00—七四│││獲│二二三九│││五時許││二八號自用小客車至││││號│││││現場,申○○及邱創│││││││││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竊盜)│││││├──┼───┼──────┼─────────┼───┼───────┼────┼────┤│五│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首飾、相機附屬配件│未○○│扣案鯉魚鉗、士│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年五月│東林路一四八│(攜帶扣案工具攀爬│(告訴│林刀、六角鎖各│六月二十│度偵字第│││七日上│巷五十號內│後方空屋圍牆,開啟│侵入住│一把(扣押物品│四日二十│三四五六│││午九時││未鎖窗戶,侵入住宅│宅罪分│清單見本院卷第│時三十分│號│││許││,門窗並未破壞)│)│一五六頁)│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國小│││││││││旁為警查│││││││││獲││├──┼───┼──────┼─────────┼───┼───────┼────┼────┤│六│九十三│新竹市東區科│牌照號碼八九三五一│ 胡葉榮 │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園里十七鄰民│五號二輪電動車一臺│妹││││││中旬上│享街一六五巷│(攜帶扣案工具,趁│││││││午十一│六十八號內│前院鐵門未關閉之際│││││││時許││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七│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電腦一組、男用錶一│酉○○│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二重里十二鄰│支、刻有牛虎兔龍生│(未提││││││十三日│光明路六十一│肖圖案純銀項鍊各一│出告訴││││││上午八│號二樓內│條、現金新臺幣(下│)││││││時許││同)四千元、禮券(│││││││││大潤發二千五百元、│││││││││風城一千元、老爺酒│││││││││店三張約一千五百元│││││││││);(持扣案工具毀│││││││││壞鋁製安全窗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八│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十五吋液晶螢幕、數│己○○│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二重里中興路│位相機各一臺及內含│(告訴││││││十五日│三段七三巷八│五、六千元之零錢罐│侵入住││││││中午不│十二號二樓內│(攜帶扣案工具,開│宅罪)││││││詳時間││啟未鎖大門後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九│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女用勞力士手錶一支│寅○○│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大鄉里十一鄰│、鑽戒一顆、NIK│(告訴││││││二十五│中豐路三段七│NO牌數位相機一臺│侵入住││││││日上午│十一號一、三│、OKWAP牌折疊│宅罪)││││││八、九│樓內│式手機一支、落款人│││││││時許││『 諸葛沛 』字畫一幅│││││││││、橘紅色玉石觀音一│││││││││尊、九十三年發行紀│││││││││念幣一枚(攜帶扣案│││││││││工具,使用鋁梯攀爬│││││││││至房間,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十│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四兩重金飾一批、值│午○○│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二重里十七鄰│二千元撲滿二個、蔣│(告訴││││││二十七│民族路六八巷│公誕辰紀念幣三枚(│侵入住││││││日十四│二七弄十六號│攀爬隔壁防火巷至十│宅罪,││││││時許│內│六號,持扣案工具毀│毀損部││││││││壞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分未提││││││││)│出告訴│││││││││)││││├──┼───┼──────┼─────────┼───┼───────┼────┼────┤│十一│九十三│新竹市東區科│十七吋液晶監視器、│乙○○│同右│同右│同右│││年五月│園里科學園路│十五吋液晶監視器、│(未提││││││底某日│二二二號四、│SONY牌DV攝影│出告訴││││││傍晚不│五樓內│機各一臺(攜帶扣案│)││││││詳時間││工具,攀爬隔壁工地│││││││││頂樓至二二二號,開│││││││││啟未鎖鋁門窗,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十二│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觀音玉墜金項鍊一條│丑○○│同右│同右│同右│││年六月│上館里和江街│、金鎖片數只(攀爬│(未提││││││二日中│七十八號內(│一樓鐵窗突出牆面處│出告訴││││││午十二│併案意旨書誤│至三樓,持扣案工具│)││││││時許│載為四八七巷│毀壞三樓鐵窗鐵條踰││││││││十三號)│越窗戶侵入住宅)│││││├──┼───┼──────┼─────────┼───┼───────┼────┼────┤│十三│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重一錢多金飾男戒一│辰○○│同右│同右│同右│││年六月│雞林里十四鄰│只、重二錢多金飾女│(未提││││││八日十│東林路八十號│戒二只、重二錢多金│出告訴││││││四時許│內│飾女用手鍊一條、重│)││││││││五錢多金飾女用耳環│││││││││一對、內含二千餘元│││││││││之撲滿一個、KON│││││││││ICA相機一臺(持│││││││││扣案工具,毀壞窗戶│││││││││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十四│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老鷹字畫、仿 王安石 │癸○○│同右│同右│同右│││年六月│員崠里二十鄰│字畫各一幅、古董兵│(未提││││││九日十│東昇路一三七│馬俑一個、小古董五│出告訴││││││九時許│號內│個(攜帶扣案工具,│)││││││││攀爬隔壁窗戶至一三│││││││││七號,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十五│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集郵冊五本、液晶螢│壬○○│同右│同右│同右│││年六月│員崠里二十鄰│幕一臺、金項鍊一條│(未提││││││九日二│東峰路一一五│、金戒指二只、佛珠│出告訴││││││十一時│號內│一串(攜帶扣案工具│)││││││許││,攀爬隔壁一一三號│││││││││三樓至一一五號三樓│││││││││陽臺,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十六│九十三│新竹市東區科│戒指三枚、手鍊、耳│子○○│同右│同右│同右│││年六月│園里民享街一│環、內含一千元存錢│(未提││││││十一日│一五號內│筒一個(攀爬隔壁工│出告訴││││││上午八││地三樓至一一五號三│)││││││時許││樓,持扣案工具毀壞│││││││││鐵窗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十七│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佛像一尊(攀爬至六│卯○○│同右│同右││││年六月│東華里東林路│樓,持扣案工具撬開│(未提││││││十六日│四一號六樓內│鐵門喇叭鎖後侵入住│出告訴││││││十三、││宅)│)││││││十四時│││││││││許│││││││├──┼───┼──────┼─────────┼───┼───────┼────┼────┤│十八│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刻有太極圖案之金項│丁○○│同右│同右│同編號五│││年六月│東華里東林路│鍊一條、重一兩銀幣│(告訴││││││十六日│三十九號五樓│一個、玉墜子三個、│侵入住││││││十三、│內│玉手鐲二個、黃金耳│宅,毀││││││十四時││環二付、鑽戒一只、│損部分││││││許││台新銀行保單預借現│未提出││││││││金卡『卡號:○九三│告訴)││││││││—一九—○○○○五│││││││││○—七—○○號』一│││││││││張(攀爬新竹縣竹東││││││○○○鎮○○路○○○號王│││││││││子旅社屋頂至三十九│││││││││號五樓,持扣案工具│││││││││撬壞鐵門掛鎖,拆下│││││││││房間紗窗後毀壞鐵門│││││││││,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十九│九十三│新竹縣竹東鎮│金項鍊一條、鑲碎鑽│甲○○│同右│同右│同編號五│││年六月│上館里至善路│項鍊四、五條、設計│(未提││││││十七日│五十二號(竹│師設計項鍊四、五條│出告訴││││││二十一│東醫院宿舍)│、珍珠項鍊二條、耳│)││││││時許│內│環七付,約幾千元現│││││││││金、約數千元至數萬│││││││││元港幣、約三千元零│││││││││錢(持扣案工具撬開│││││││││大門門鎖於夜間侵入│││││││││住宅,門窗並未破壞│││││││││)│││││└──┴───┴──────┴─────────┴───┴───────┴────┴────┘附表二:
┌──┬──────┬──────────┬──────┬───────┐│編號│提款日期│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備註│││││(新台幣)││├──┼──────┼──────────┼──────┼───────┤│一│九十三年六月│新竹縣○○鎮○○路六│共六萬元│接續於同日十五│││十五日│八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時二十一分、二││││竹東分行自動櫃員機(││十三分及二十四││││ATM號碼:IC12││分提款三次,每││││6)││次各二萬元│├──┼──────┼──────────┼──────┼───────┤│二│九十三年六月│竹東榮民醫院內附設臺│共八萬元│接續於同日十時│││十七日│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自││三十六分、三十││││動櫃員機││八分、十五時十││││││一分、十二分提││││││款四次,每次各││││││二萬元│├──┼──────┼──────────┼──────┼───────┤│三│九十三年六月│竹東榮民醫院內附設臺│共六萬元│接續於同日十一│││十八日│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自││時六分、七分、││││動櫃員機││八分提款三次,││││││每次各二萬元│├──┼──────┼──────────┼──────┼───────┤│四│九十三年六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共八萬元│接續於同日凌晨│││十九日│分行內自動櫃員機(A││五時三分、四分││││TM編號:1090)││、五分、五分提││││││款四次,每次各││││││二萬元│├──┼──────┼──────────┼──────┼───────┤│五│九十三年六月│芎林鄉農會石潭辦事處│共二萬元│於同日凌晨十四│││二十日│自動櫃員機││時五十八分提款││││││一次│├──┼──────┼──────────┼──────┼───────┤│合計│││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