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聲請人 柳正宏 (即柳集中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柳正宏(即柳集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繼承人 柳莉芬 之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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