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96號上訴人 王若蓁 被上訴人 陳吳銘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96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