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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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綱志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 律師
莊美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東穎
吳權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泳銘 選任辯護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詠勝 義務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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