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71號聲請人 楊忠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陳英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