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堡川工程有限公司、 邱振峰 、堡山有限公司、 邱黃寶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與票載不符)。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