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一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係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連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18年││││幣2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33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項││├───────┼─────────────┼─────────────┼─────────────┤│犯罪日期│90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1月│90年5月5日、同年月11日、同││││16日止│年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0年度偵字第7596、7759號│90年度偵字第4384、4469、││││││5136、5797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事實審├───┼─────────────┼─────────────┼─────────────┤││案號│90年度訴字第710號│91年度上更一字第318號│││├───┼─────────────┼─────────────┼─────────────┤││判決│91年1月16日│91年11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0年度訴字第710號│9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確定│91年1月28日│92年1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權期間或罰金額│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