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一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竊盜罪│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槍││││款│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88年10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11│89年1月22日││││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88年度偵字第7197號│89年度偵字第1207號│││案號││88年度偵字14050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8年度易字第1320號│89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89年1月26日│89年6月21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8年度易字第1320號│88年度訴字第220號│││├───┼─────────────┼─────────────┼─────────────┤││確定│89年2月29日│89年7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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