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原告 王欽祿
陳清乾 張文隆 林育琪 張清鑑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吳宛宜 律師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甘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 陳報 坐落在臺南市○○區○○段○○○○號房屋每平方公尺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8,212元,其請求遷讓之面積約為165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4,980元【計算式:165(平方公尺)×8,212(元/平方公尺)=1,35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