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楊明鎮 上列原告楊明鎮與被告 楊川益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913元【計算式:1萬6,9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8(應有部分)=3萬5,913,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