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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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張雅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股票號碼欄中關於「87N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7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