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慶池 即 秀池 土木包工業、 李秀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626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23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