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鍾永火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劉文彥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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