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捌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