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興旺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05號、第10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興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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