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18號聲請人 高穎婕 相對人 陳沐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沐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18號聲請人 高穎婕 相對人 陳沐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沐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