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卓敏隆 被上訴人 江松根 被上訴人 許月足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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