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殷小蓉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告 陳河卿
呂彥穎 蔡惠雯 陸俐君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元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