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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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鑫泰企業社即 陳華欣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9,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