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上訴人 許進仲
許秀珠 許秀汶 李秋香 許曉芸 許志豪 許鄭富美 被上訴人 江施鍼
江文宗 江文榮 江慧萍 江奕儀 江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依同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毋庸再命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法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4年8月26日、27日及3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