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蔡明熙指定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俊哲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陳怡如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邱曉欣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