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城男
身分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左:
謝金城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