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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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學倫男二
身分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左:
蘇學倫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