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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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上訴人 江瑞琴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被上訴人 李湘淇 兼訴訟代理人 李湘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