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21號原告 丁士淳 被告 徐偉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