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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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0號上訴人即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4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