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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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瞿竹華 被告 瞿維新 (即 瞿渝華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8,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6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