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眾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