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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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005號債權人昇陽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曼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JERRICEDADES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EDADESRONNIEGONZALES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EDADESRONNIEGONZALES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EDADESRONNIEGONZALES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此部分聲請,予以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DADESJERRICGONZALES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已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要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對債務人EDADESJERRICGONZALES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