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4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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