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竹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5樓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6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