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

更多裁判書